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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工程的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體廢物的處理和利用工程,以及噪聲控制工程等。
一、環保工程承包范圍:
(一)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環保工程的施工。
(二)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單池容積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糞便沼氣工程;單池容積800立方米及以下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2.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40噸及以下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3.中型工業項目(含核工業)噪聲、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二等甲級及以下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三)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單池容積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糞便沼氣工程;單池容積400立方米及以下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2.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20噸及以下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3.小型工業項目噪聲、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一等甲級及以下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的基本國策。
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